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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金华市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4年07月11日

打印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资规(分)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经济发展部、资规分局,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旅游发展局、资规分局: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与各县(市)开展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工作。《金华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于2023年3月30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正式实施,各县(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均已于2023年12月前修编完成,并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到位,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是法律法规赋予市、县(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绿色建筑监管的基本依据。抓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是落实我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任务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对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战略引领作用,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实。


二、严格源头管控,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各项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文本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碳排放技术要求、装配式建筑建造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发改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建设条件管理的通知》(金市建综〔2018〕18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建设条件管理制度。资规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包含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指标在内的建设条件书,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及时告知竞买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实现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控制性指标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纳入民用建筑评估内容,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符合性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中应当重点核查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是否落实,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要求,不符合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施工、监理和验收。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有序推进竣工能效测评制度,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到位,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超低(近零)建筑认证标识的建设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技术人员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提高执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自觉性。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4日


延伸阅读:

关于公布佛山市装配化装修企业(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开展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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