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近期,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本市老旧小区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各区要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保障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中的积极作用,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决议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区党组织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社区党组织接到报告后,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部分业主代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宜。
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结合本小区实际,主要讨论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为业主自筹资金或利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小区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标准、交存金额等。业主可通过短信链接方式交存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直接到天津银行任一网点交存。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动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做好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主动服务,做好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工作。
其他未经过改造的老旧小区可以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参照上述内容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参照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和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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