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科发〔2024〕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标识管理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区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受理和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二、严格标准执行
(一)2024年9月30日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24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24年版),按新版标准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确定建设水平,提出设计要求。工业建筑项目,评价时仍按《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评价时仍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
(二)推动绿色建材应用,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民用建筑)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加大绿色建材采购力度。
(三)民用建筑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中应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查验。在交付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绿色建筑使用说明书。绿色建筑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绿色建筑终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行一年后进行。
三、加强工作落实
各地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在绿色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24年版),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3〕115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联系人:崔浩宇 联系电话:029-63915775
邮 箱:kjc5775@163.com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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