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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汉中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年12月18日

打印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汉中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汉中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汉中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创新能力提升、建造组织方式变革、产业融合发展、优质企业培育、全产业链构建等重点工作任务,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行业规范、激励奖励等手段,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环境优美、绿色低碳、宜居宜游的生态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6年,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积极进展,建筑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本地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产业工人队伍技能素质明显增强,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建筑业产值、建筑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平稳增长。


(一)产业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全市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件制造等相关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以上。


(二)企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培育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达到16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积极推广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模式,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施工逐步实现碳排放“双控”目标。


(四)质量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参建各方相关责任全面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更加完善,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新创建鲁班奖1项,长安杯、天汉杯共20项。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1.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建筑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进一步简化企业资质审查(含新申请、增项、变更)流程,精简申请资料,缩短办事时间,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可通过各类平台查询的信息;企业在申请由市级部门核发相关资质时,由具体审批部门建立帮办、陪办机制,做好协调服务,直至资质审批完成。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模式,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持续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细化落实。以下责任单位均涉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2.加强项目扶持供给。支持骨干企业承建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提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建筑市场占有率。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承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市内建筑企业外地发展平台,积极为央企、大型国企与本地建筑企业合作牵线搭桥,建立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联系机制,畅通跟踪服务渠道,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拓展外埠市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经合局)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建筑信息模型(简称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民用建筑项目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三)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注册准入管理,加强对行业(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差异化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挂靠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深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行“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优化评标方法,将投标人信用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作为评标重要指标,优先选择符合智能建造、绿色发展要求的投标方案。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严厉打击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行为,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加强评标工作监管,结合项目实际开展项目投标报价和成本价对比评价,严防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强化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创新。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调研,探索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时间应不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时限。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任何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超出规定期限的应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总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在已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不再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


5.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对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在评优创先、项目承接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中小企业账款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使用淘汰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和影响期限。(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管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经费和设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控体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溯机制。推进“互联网+智慧工地”建设,推行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模式。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要求,强化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加强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走过场、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3.推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建筑企业可通过保函、担保等方式缴纳建设工程领域四类法定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可予以适当减免。大力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汉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汉中分局)


(五)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中积极使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并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逐步推广智能建筑。积极推进BIM技术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应用。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以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集成部品、新型墙材等为重点创建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工厂,建设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新型墙材为主导的集成供应基地、园区数字化服务平台和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打造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合作的产、学、研一体化产业示范园,不断提高部品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水平和生产的规模化、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低碳城区建设,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区域建筑能效提升等项目落地实施,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定期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使用、运行、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转型


1.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转型为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公司化、专业化作业企业。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建筑产业化技能人才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自主评价培训,鼓励建筑龙头企业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评价培训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应用,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吸纳农民工特别是贫困人员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投入,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扶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绿色发展的金融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积极主动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及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金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汉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汉中分局〕


四、激励举措


(一)制定激励奖励政策措施。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园区要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和资金奖励措施,对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招引落户、业务拓展、创优争先、创造并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法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资金奖励或荣誉表彰,扶持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鼓励企业提升资质产值。对晋升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施工企业,晋升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及建筑业产值突破1亿元且较上一年度相比增速达10%、15%、20%的建筑企业,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荣誉表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激发企业积极争创精品。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级(詹天佑奖、鲁班奖等)、省级(长安杯)和市级(天汉杯)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分别按不低于工程结算造价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国家级、省级认定的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文明工地等观摩示范项目直接列入市“天汉杯”工程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优质建筑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对于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建筑企业,以及被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工法的建筑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或荣誉表彰。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收相关政策条件的,应给予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五)大力发展绿色、节能、装配式建筑。对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项目,列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等试点示范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认证的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符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荣誉表彰。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视财力情况对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的个人建房予以适当补助或荣誉表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企业加强人才培育储备。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落实职工工资总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出台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切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凝聚工作合力。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形成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严格督导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相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建筑企业和社会公众宣传推介示范工程、创新成果、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延伸阅读:

江苏|关于2024年度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和试点企业名单的公示 关于公布2024年度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城市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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