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省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实施省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合肥市实施省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规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59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化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绩效优先、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标准编制、课题研究、技术支撑项目等与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于标准编制、课题研究、技术支撑项目的,应立足于合肥市智能建造发展现状,围绕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装备、智能施工、智慧运维等方面开展研究,用于指导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进行平台建设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化项目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 标准编制、课题研究、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确定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先拨付部分资金,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标准编制、课题研究、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组织自验,提交成果文件申请验收;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过承诺完成时间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使用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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