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近日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并重新修订《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漳州市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同时,漳州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住房。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若职工家庭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
漳州市在提高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额度方面提出,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额度,从“原住房总价款的60%”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原规定购买二手房最低自筹首付比例为40%,现调整为“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计算”。当前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为首套房首次贷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30%。
此外,漳州市调整房屋总价款的认定标准。申请二手房贷款的住房总价款认定从“以计税价格为依据”调整为“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评估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面,漳州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的规定。取消对贷款额度测算离退休最大年限(20年)的限制。取消二手房40%自筹资金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0%自筹资金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目前首套房首次贷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30%)。
在提取管理方面,漳州放宽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限制。购买省内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取消户籍要求,购买省外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若无房产所在地户籍,需提供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放宽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提取额度上的限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实际费用支出,本人及配偶(含房产共有权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若该套住房无申请贷款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及配偶(含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总价款。
此外,与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在提取条件上,漳州新增规定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并需提交与共有产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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